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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岁男孩强暴3岁女童?

[2007-10-14 17:28]  作者:作者  进入论坛/博客

  在万宁一钛矿打工的四川民工宋先生打热线电话称,他6岁的儿子耳膜被人打坏,脸被打肿,一度在万宁市人民医院输液治疗。孩子被打的原因,竟然是有人怀疑这个6岁男孩企图强暴他们3岁的小女儿。

  女孩家长: 6岁男孩“非礼”3岁女儿

  宋先生来自四川巴中,在万宁万城一钛矿场打工近一年。同来的四川巴中老乡吴某某也和宋先生在一起打工。平时两家感情尚好,相处和睦。

  然而,今年1月23日下午,小男孩与小女孩一起玩耍时的举动,却激怒了小女孩家长。

  据目击者称,当时,女孩的母亲看到小男孩与小女孩在屋外一个棚子里搂抱在一起,小男孩还勒令女孩脱掉裤子。女孩母亲当即制止,并把她看到的一幕告诉了女孩父亲吴某某。吴某某听后,动手打了小男孩。

  吴某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,“我只是打他屁股几下,并没有真打。但他对我女儿做那种事情,还说很难听的脏话,作为父亲,能不生气吗?”

  男孩家长:6岁孩子怎懂“那种”事?

  1月23日事发以后,记者不断接到6岁男孩的父亲宋先生打来的投诉电话。宋先生称,“一个工友的3岁小女儿在外边解手,被我儿子看到了。女孩父母就说男孩强奸他们女儿,把儿子往死里打,脸打肿了,耳膜也被打得穿孔!”

  宋先生说,6岁小男孩怎会懂得“那种”事情?凭什么不分青红皂白,就把那么小的孩子暴打一顿?

  宋先生把儿子送到万宁人民医院,输液打针治疗,治疗费用400多元。宋先生坚持认为,吴某某必须赔偿这400多元的医疗费。

  但吴某某却认为,他没有把孩子打伤,哪来医疗费?“他(宋先生)向我借过1000元,只还500元。他这样折腾,是想赖帐。”吴某某说。

  律师说法:猥亵和殴打他人都违法

  那么如何从法律上界定上述新闻事件的性质呢?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张申立律师认为,在这个事件中,小男孩对小女孩的行为属于“猥亵”行为。按照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44条规定,猥亵他人应该受到处罚。但该法第12条规定,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法的,不予处罚;但应责令其监护人对其严加管教。由此看来,小男孩的家长对小男孩的行为有严格约束教育的义务。

  另一方面,小女孩的父亲若殴打小男孩,其行为违反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43条第2款规定:殴打不满14周岁的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,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。若对被殴打者造成轻微伤以上的伤害,已经构成刑事犯罪,应该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幼教专家:幼儿性教育应该早抓

  记者采访有关未成年人性启蒙性教育方面的专家得知,幼儿性教育应该早着手。专家认为,家长或老师本是学生成长中最有影响力、最亲密的人。

  但据调查,我国未成年孩子的性知识近70%来自黄色杂志、三级片和成人网站;24%以上是自己通过各类书籍获得;而仅有约1.66%和1.32%孩子的性知识来自学校和家长。如此看来,孩子们最信任的人们并没有把性启蒙和性教育充分重视起来。

  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聂振伟认为,当前青春期教育已无法满足需要。他说,事实上,随着生活水平提高,我国青少年的青春期比10年前提早1岁。但青春期教育尚没有普及,这使得性知识尚未启蒙的青少年,面临更大危险。

  事实上,当中国还在对该不该让青少年了解性知识,以及什么时候了解存有争议时,国际上则提出了更高要求。

  世界卫生组织呼吁,政府应尽早开展对青少年儿童的性教育。在荷兰,由于性教育的开展,孩子们第一次性交的平均年龄从14岁多一点推迟到现在的17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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